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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鼓励居民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筹资水平要分别列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每年年初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基金财政专户;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及时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

  (十)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制度,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乡镇、村),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乡镇、村)”的就医格局。

  五、配套措施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全市各级卫生部门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精神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要,建立基本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有较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立规范的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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