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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对城镇困难群体增加的补助,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七)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八)待遇支付

  各试点区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经验,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

  对选择一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对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地区研究具体办法。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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