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结合湖北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宣传教育活动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的一项重大举措。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省能源资源相对短缺,尤其是一次能源极其短缺,电力结构不尽合理,能源利用效率总体水平不高,能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尤为艰巨,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全省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空调用电负荷占有相当比重,迎峰度夏面临很大压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谋划,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措施,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抓好重点行业空调温度控制工作
全省要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各地、各部门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经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空调温度控制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合理分工,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突出抓好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的空调温度控制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的空调温度控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宾馆、饭店由省旅游局负责,写字楼由省建设厅负责,商场、超市等商业活动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由省教育厅负责,省管国有企业公共设施由省国资委负责,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分别由民航湖北监管办、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局等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公共建筑的空调温度控制工作,由省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应于7月1日前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