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 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