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