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
政策的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6〕104号)精神,促进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落实餐饮企业在经营中使用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给予政策支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凡由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气企业)供应范围内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餐饮经营场所。不含个体工商户的餐饮经营场所。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有单独的水电气贸易计量表,能准确计算使用量。无水电气贸易计量表的餐饮企业需进行线路或计量装置改造的,可向水电气部门申请,其改造费用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
(四)凡具备申报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条件的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如有欠费或违章使用水电气行为的,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申报表(一式5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水电气企业确认的单独的水电气贸易计量表证明材料(如:直接向水电气企业缴纳水电气费的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