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