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