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惠民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城市低保人员就医的医药费用实行如下减免:
(一)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销差率收费;
(二)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三)住院病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检查费、手术费、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个人自付部分的检查费、手术费、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
第三章 惠民医院的管理
第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惠民医院的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惠民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惠民医院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优待服务流程,公示服务范围、项目及费用减免办法,为城市低保人员就医提供科学、合理、有效、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并如实做好相应的登记和诊疗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保障制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惠民医院药品用药范围按现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惠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民政、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定期对惠民医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惠民医院应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违法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惠民医院的经费支持力度。对惠民医院每年按规定减免城市低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助50%,对惠民医院实际减收城市低保人员的药品加成费用,按年度给予全额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减免城市低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社区卫生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