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惠民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惠民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昆明市惠民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缓解城市低保人员就医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惠民医院的设立
第一条 昆明市设立20家惠民医院。全市惠民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承担全市城市低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精神病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为市级惠民医院,面向全市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医疗优待服务,并对县级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接收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病人。
第三条 昆明市14县(市)区人民医院为县级惠民医院,承担辖区内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优待服务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技术指导,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
第四条 在惠民医院中开设惠民病床,为城市低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全市设立惠民病床500张,其中:市级惠民医院300张,县级惠民医院200张。
第二章 惠民医院的服务
第五条 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昆明市城市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首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危、特、重、专科类疾病到市、县级惠民医院就诊。
第七条 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级惠民医院、市级惠民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能和医疗综合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