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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云南电力装备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昆明行政辖区内整体搬迁入驻基地的企业,原企业的职工住宅等划拨用地,如果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使用者名称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纳入所在地政府储备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统一处置,其土地处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职工安置、补偿等条件。

  (四)搬迁资金

  1.昆明行政辖区内整体搬迁入驻基地的企业,原企业用地的出让收益市属部分缴入财政后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企业的搬迁改造、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

  2.昆明行政辖区内整体搬迁入驻基地的企业,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对原企业用地进行收储。

  (五)产业政策

  1.加大资产重组和行业整合力度,鼓励支持以现有市属电力装备骨干企业为主体,吸引省内外其他相关企业参与,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电力装备制造集团。电力装备制造集团进入基地发展,在规划审批、项目备案、贷款贴息、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落户基地的电力装备企业投资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自动进入市重点项目目录;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近期不能建设的重点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

  3.市新型工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科技创新资金对进入基地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优先扶持。积极争取省及省级有关部门资金和政策支持。

  4.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推动电力装备企业进入基地选址发展。电力装备异地改扩建、新建项目和引进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基地,对不进入基地的异地改扩建、新建项目和引进企业,在项目备案、核准、规划和土地等方面不予支持。

  (六)技术创新

  1.坚持企业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原则,以系统设计技术、控制技术、关键总成技术、共性制造技术、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为重点,支持电力装备产业中高效、节能、环保等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逐步提高电力装备的自主设计和制造水平。支持企业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加强电子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技术的相互融合,以信息技术促进电力装备产业的升级。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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