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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义。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过近几年的药品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药品市场秩序仍有待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要不断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应对、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内控机制,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研制环节,扎实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查工作,遏制弄虚作假行为,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开展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在生产环节,实行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制度,把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品生产条件,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在流通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验力度,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在使用环节,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加大合理用药宣传力度,推动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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