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word文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2份)、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一式2份);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word文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
(三)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2份)、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五)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证或执业印章的颁发机关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应当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word文档);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复印件(一式2份);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