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
非本辖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六条 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第十八条 因执行公务、运送群众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抢修和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以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一环路”是指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环城西路以及环城南路。
“关上中心区道路”是指二环南路(不含)昆石路以南、广福路(不含)以北,新昆洛路(不含)以西、海埂路(含)、兴科路(含)以东片区城市道路。
“环卫车辆及绿化养护车辆”是指本市环卫及绿化部门的专业作业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