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722号)
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确保达到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各项要求,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
建筑法》、《
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