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7〕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下达2007-2010年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00万吨的任务,进一步推动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关闭淘汰落后水泥企业(生产线)的标准:
(一)国办发〔1999〕 49号文关于淘汰小水泥通知下发后已列入关闭,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原
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发布后, 1999 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机立窑。
(三)国办发〔2003〕103 号文《关于防止水泥工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通知》发布后,凡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生产线。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规定,淘汰窑径小于2.2米及以下机立窑、窑径2 .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小于 1.83米(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五)按照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50号令《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
(六)兑现在核准水泥投资项目时各地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书”。 广州市、佛山市等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及有条件的市应争取在2008年底前淘汰全部机立窑和湿法旋窑等落后工艺的生产线;关闭地处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省内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