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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发放。具体办法是: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代表会核实评议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生活状况,确认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后,在本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再次张榜确认无异议后,发给《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5天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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