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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长兴石灰石矿变更开采深度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长兴石灰石矿变更开采深度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494号)


上海长兴石灰石矿:

  你矿《关于要求在原矿区范围内变更开采范围的申请报告》(沪长发字〔2007〕第0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矿在原矿区范围内的开采深度从原150米至-5米标高变更为150米至-30米标高。

  二、请到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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