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老城区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6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新建小区型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村改居社区按照新建小区型社区的规模、标准,设置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单位型社区应根据社区建设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标准。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适当增加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管辖户数达到3000户至5000户的,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管辖户数超过5000户或社区人口超过12000人的,要根据社区工作量大小和社区居民的需求,适当增加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各类型社区的居民户外活动场所面积均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六个一”(一部电话、一台彩电、一台DVD机、一台能上网电脑、一台传真机、一台打印机)的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并积极推进社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认真制定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市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都达到规定标准。
(二)社区有办公用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调整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置换、调剂、改扩建等办法,或采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社区办公用房现为租用、借用,没有产权的,规划部门要认真查找过去的相关资料,对已规划为社区用房而开发商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成开发商归还,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原来规划时就没有具体安排和要求,且现在已无法规划建设的,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尽快解决。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和“拆违拆临”工作中,要优先考虑和解决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和办公用房问题。
(四)村改居社区不改变房产权属,但要保证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
(五)单位型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社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社区设置规模要求,将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一并纳入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范围。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房管等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