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市城市社区形成了规模趋于合理、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的发展态势,为全面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奠定了基础。但是,部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市现有的330个社区中,办公用房无产权的有124个,办公用房虽有产权、但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有82个,并且还有208个社区基本上无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根据《云南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根据社区类型和社区规模的大小合理确定。
(一)社区类型。主要分为:老城区社区、新建小区型社区、村改居社区和单位型社区四类。
(二)社区规模。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利用,便于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原则上每个社区居民户数以1000-3000户为宜,不足1000户的社区应就地就近进行调整整合。对于居民构成特殊的地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规模。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办公室和社区“一站式”服务窗口(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工、青、妇、老年人、残疾人等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警务室(站)等室内综合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