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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六)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在严格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后,将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市(州、县)长负责制。省政府每年年初同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形成合力。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十九)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并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要根据城镇居民住房、收入的变动情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二十)各级建设(房产)、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未达到、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城市,要及时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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