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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境、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十二)各地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交纳比例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少数困难企业,经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四)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十五)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可研究进行利息补贴,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中列支。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投保。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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