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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所需资金,要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其资金渠道主要包括:市、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社会捐赠资金等。省财政在对市、州、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当地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400万平方米。房价收入比超过6倍的城市每年要按不低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20%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各市(州)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项目开工计划要分别于上年12月底和当年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情况合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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