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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手抓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好城镇居民住房的保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原则。根据我省城镇人口、资源、环境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镇居民家庭结构和户均人口等因素,其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各地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要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务必于2007年底前在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到2010年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五)各地要完善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的比例,采取政府划拨土地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等办法筹集廉租房房源。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为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房服务,其中介费用由当地政府在廉租住房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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