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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就医、计价、交费、取药、化验、注射、住院、出院等手续,并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80周岁以上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保健补助;给予9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200元以上的长寿补助,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拨,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发放。

  在每年“敬老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和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有关调解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十二)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符合且办理了《优待证》的外户老年人,只享受《意见》中第三条“优待范围和责任”中的第(六)、(九)、(十一)款所规定的优待服务。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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