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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市级由第二人民医院,县(市)区由当地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不包含出租车、中巴车、直达县(市)区的专线车及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级财政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昆明铁路局,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尊老敬老教育。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

  牵头单位: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购门票进入;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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