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优待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农村逐步推行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我市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凡享受我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去世后,可以减除火化费5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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