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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昆明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条例》精神的重要性

  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驻昆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户老年人可自愿申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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