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政发〔2007〕36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004年4月28日,市政府下发了《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昆政通〔2004〕21号),对户外广告审批职能进行了调整,根据三年多的实践和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职能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职能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草拟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设置规划、标准;负责对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特殊情况、特殊地点、对城市景观或其他方面有较大影响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后管理;负责拟制店招、店牌的设置和管理标准,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区店招、店牌的审批管理。
(二)主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主要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初审;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核发设施设置许可证;负责设施建设的验收以及批后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管理,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在建筑物等非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接件登记、审核申报材料。
2.根据申报材料,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核对是否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提出是否征求公安、交通、绿化、消防、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填写经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