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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连江县梅洋溪、三门溪、洲洋溪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连江县梅洋溪、三门溪、洲洋溪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榕价商[2007]50号 2007年9月7日)


连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县梅洋溪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连价商[2007]17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精神,经研究,你县梅洋溪、三门溪、洲洋溪水电站含税(6%的增值税)上县电网电价仍按我局榕价商[2005]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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