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出租私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已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影响承租人安全的,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出租人限期进行维修,并达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完好,及时维修养护。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维修养护房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房屋维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承租房屋的;
(四)连续拖欠房屋租金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预收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2倍。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按约定期限不能足额交纳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应按所欠租金3%承担违约补偿金。
出租私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已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影响承租人安全的,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出租人限期进行维修,并达到使用安全要求。
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完好,及时维修养护。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维修养护房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房屋维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承租房屋的;
(四)连续拖欠房屋租金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