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建房〔2006〕104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维护房屋出租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反馈。
联系电话:(0891)6828411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管理及登记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可采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