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等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就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临时施工人员证》,施工期间应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处理,情况严重的报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对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肇事业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业主在使用物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
(三)破坏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随意停放车辆;
(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违反规定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擅自设置摊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物价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