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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个住宅小区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组成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经济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六)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协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行办法》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凡区外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和备案手续。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包括:
  (一)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制度;
  (五)接受当地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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