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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住房出售率达到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0%的;
  (二)住户入住率达到住宅小区总户数50%的。
  第七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业主大会所作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同时,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领取报酬,也不得在所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委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名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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