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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核对清理剩余拖欠工程款数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核对清理剩余拖欠工程款数据的通知
(藏清欠〔2006〕4号)


各地(市)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清欠办):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清理期限只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为解决剩余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完成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已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详见附件“各地拖欠明细表”,此次清理拖欠项目仅限于该明细表涉及的2003年底前竣工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尽快补充搜集拖欠依据,细化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按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的清欠工作思路和“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采取面对面等形式,分解落实到每个项目的还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督促双方通过多种形式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其完成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二、拖欠项目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停建、缓建、超概算、地方配套资金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1月底前统筹解决,做到财务结清。如确实属于自治区级项目批复或管理部门需要协调解决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的项目报自治区“清欠办”备案。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市[2006]209号)有关精神,拖欠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清欠办)负责清理确认(核实、核销),督促企业进行调整,于10月15日前将处理意见和项目清单(清单格式见附表),报自治区“清欠办”。

  1、不符合清理项目时间段要求,即2003年底以前竣工工程项目为清理对象;

  2、不符合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的,包括:拖欠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未到合同约定返还期的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协议垫资且2003年底以前未到合同约定返还日期的项目;

  3、明细表涉及的拖欠工程款实际已解决,申报企业或当地相关部门未及时上报的项目;

  4、被申报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已经破产、注销的项目;

  5、建设单位的确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工程款,申报企业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社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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