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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感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部分可附图标识)。
  (二)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应用计量检定合格的常规检测工具和检测仪器,按本规定第五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发现工程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不符合施工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六)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抽查率不得少于20%。
  (七)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复核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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