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建质〔2006〕110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西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质量及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称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相关竣工验收记录表。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区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住宅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