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水工、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水利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工程承包范围
1、过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混凝土水渠及渠系交叉建筑物。
2、无须专业机械施工的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砂石料的生产。
第十二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石材加工制作的生产。
第十三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参与工程分包,从事土石方、砌筑、抹灰、油漆、木制作、彩绘等劳务作业业务,并与总承包、专业承包队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初审,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申请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的,须先向县级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获批准后再向地(市)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最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情况报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农发、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确定是否批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负责实施。并提供技术帮助,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施工水平的提高。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