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等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管理人员指导农牧民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具备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牧民群众应经过施工技能、安全生产、劳务用工合同教育等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发展,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能够承揽的工程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承揽建筑工程范围
第七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民房改造工程、乡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种操作人员(抹灰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应具有5年以上房屋建筑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承包工程范围
1、单项工程2层及以下,单跨跨度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物;
3、群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民房建设。
第九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公路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工程地质、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公路施工的从业经验。
承包工程范围
1、无需专业机械施工、无高边坡的县乡砂石路面的公路工程;
2、单跨且跨径8米以下的小桥;
3、孔径4米以下,冲沟流量不超过10立方米/秒的涵洞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水利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