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西藏自治区农发办、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管〔2006〕131号)
各地(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办、农牧局、电力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意见》(藏政办发[2004]3号)精神,逐步建立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保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工业局、农发办、农牧厅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农发办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根据《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意见》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掌握一定建筑施工技能的西藏农牧民工为主体,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筑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