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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业绩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注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级注册机构;
  (三)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0日内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自治区级注册机构;
  (三)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与企业资质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变更后其有效期按原注册有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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