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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年龄在65岁以上的;
  (六)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七)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八)无任何工程业绩的;
  (九)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
  (三)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自治区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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