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建人〔2007〕65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地在藏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