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原则上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原则上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提交1份2年内的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等资料,进行审验。验证结果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九)已身亡的。
第三十五条 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执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和遗失应及时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补发。
第六章 自律与权责
第三十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