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造价员在本地市内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本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持资格证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地市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跨省区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后,经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复核并经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核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区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两种情况:
(一)凡随区外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进入我区的造价员,进藏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我区有关规定备案后,由进藏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区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和我区接收单位证明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注册机构应及时将造价员注册、变更情况向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持有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布发的资格证者,需在我区从事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区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我区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