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聘用合同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三)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聘用单位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
(四)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执业范围: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价、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加盖资质专用章。
第十八条 逐步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聘用单位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