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藏建人〔2007〕64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为,根据《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现将《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提高业务水平,根据《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负责全区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