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7]1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煤炭是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重要能源,确保煤价相对稳定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2006年以来,各级在认真贯彻落实煤炭临时限价干预措施、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日,由于受电煤价格不同程度上涨的影响,自治区煤炭价格有上涨趋势。为促使煤炭价格相对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关于“一定确保新疆煤炭供应充足、价格合适”的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对煤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煤炭供应。煤炭价格的涨与跌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各地应继续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备、价格等全过程调控。要加大煤炭淡季的储备量,促进煤炭均衡生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做好监测预测,防止人为串通、联盟等非市场因素制造供需矛盾。煤炭生产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认真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计划不落空,保障用户合同的用量,使煤炭生产和供应切实正常运转。
二、稳定电煤、热煤价格。近年来煤炭价格受产业结构调整、成本推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合理回升,对相关行业特别是发电、供热企业有一定影响,在当前社会各方面价格承受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稳住煤价对各地保持电价、热价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煤炭供需双方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互谅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合理的煤价水平。为进一步推动煤炭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对目前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对价格未明确约定的,煤炭出矿价格(不含装车费)不超过1997年的定价水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已与用户签订供销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价格。
三、管好居民生活用煤价格。各地要继续做好居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适时采取地市限价措施。特别是南疆三地要及早准备防止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对人民生活产生影响。
四、建立应急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煤炭价格应急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工商、经贸、煤炭、质监、交通、供销、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管理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