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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我区建筑市场,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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